下載.png

目前我國建築市場較為混亂,由於建築從業企業過多,導致「僧多粥少」的局面日趨嚴重。這就使得施工企業以「能接上項目」為第一要務。在生存危機的壓迫下,施工企業在甲方面前始終處於被動地位,工程欠款也就在所難免了。

而從劉克濫律師從事多年建築企業法律顧問的經歷中,建築施工企業不僅要面對「甲方」惡意拖欠的難題,而更為急迫的是由於國家加大了對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由於甲方工程款不到位,資金緊張,還可能引起分包商、材料商、勞務隊的訴訟,導致官司纏身。企業一旦接受一個欠款工程項目,就將陷入官司泥潭,企業忙於應訴協調等工作,既耽誤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又損害企業形象,甚至還為此造成工程虧損。

為了避免出現這種狀況,建築企業就要牢固樹立「工程款催收第一、證據保存第一」的風險防範意識。而本律師在各種建築欠款糾紛案件辦理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經驗,希望能給建築施工企業一些建議。
 

一、對業主逾期付款及時主張權利或保存證據。

工程款一般分為動員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首先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儘管相對甲方,施工方處於不利的地位,但是還是要據理力爭,爭取在合同中儘可能約定一個對施工方有利的預付款、進度款支付比例。因為,在工程進展過程中,施工單位享有主動權,如果業主建設單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順延工期來制約業主,因此應當爭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爭取支付較大數量工程款。再者,在工程進行過程中,一旦業主建設單位出現逾期支付預付款或進度款的情形,不能礙於情面,而不及時提出,應及時提出要求付款的書面申明或索賠申請。這樣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賠程序中獲得主動,二是也為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提供了最充足的證據。再者,對於工程款的支付狀況要及時核對,必要時定期和業主建設單位採取財務對帳的方式來固定證據。對帳的書面單據要加蓋雙方的印章。由於財務對帳屬於業務部門之間的行為,因此不會引起發包人的防範,而財務的對帳單據是可以作為證據欠款訴訟中使用的,這樣即使發生了糾紛也可以使得施工企業處於有利地位。

二、充分利用建築合同有效性問題來確保工程款回收。

這個策略的背景是我國嚴格的建築資質管理制度與目前建築市場掛靠借用資質、轉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於我國法律認定這些轉包、掛靠均屬於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簽訂了這類合同後出現惡意拖欠工程款的現象,施工企業可以針對具體情況要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因為一旦合同無效,就存在返還工程款的問題,而且施工企業在合同無效後不僅可以要求承包人返還,而且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要求法院判決業主建設單位直接對其返還工程款(業主支付後再從其應付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即可)。這樣就將資金實力相對雄厚的業主建設單位牽涉進法律關係中來,為分包施工企業獲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證。

三、合理合法順延工期促使工程款及時支付。

在劉克濫律師接觸的工程欠款案件中還普遍存在一個問題: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訴訟,發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為由提出反訴,提出逾期違約賠償來抵銷承包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如果出現了逾期付款的問題,施工企業應當充分利用法律賦予承包人的順延工期的權利。此時,承包人應當及時書面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或者委託律師第三方發出律師函以保存發出書面函件的證據)。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付款義務,施工企業可以再次發函要求發包人賠償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等損失,並告知其相應順延工期。如果施工企業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麼就可以避免因為工程款拖欠後,陷入既要避免墊資施工損失又怕耽誤工資導致業主索賠的兩難境地。

下載 (2).jfif

四、對有爭議的工程量和定價及時保存證據或提出司法鑑定。

雖然簽訂了施工合同,但是由於工程本身的不確定性,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量的改變也就在所難免了。一般對於工程變更,要及時按照業主建設單位要求履行工程變更的認可手續。在律師的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由於口頭約定變更,導致工程結算時對工程量和定價發生爭議導致訴訟發生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本律師經驗,施工企業可以採取三種方式來維護自己利益,一是根據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的補充協議對這部分工程量做了約定則可以作為依據;二是沒有合同約定的,可以根據當時施工雙方以及監理單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確認證據來計算工程量;三是參照簽訂合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結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額標準);四是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法院作司法鑑定(司法鑑定也是依據建築定額標準鑑定)。對於上述四種途徑,施工企業可以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選擇採用。

五、不要忽視工程欠款利息的權利主張。

拖欠工程款現象在建築領域非常常見。因此,對於欠款,施工企業一是要及時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約定欠款的違約處理辦法。但是,在一些施工企業的看來,能要回本金就不錯了,所以往往能忽視了利息的權利。其實我國法律對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別的保護性規定。施工企業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約定的利息或者違約金。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與其他債務不同(一般債務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沒有約定利息施工企業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利息應自約定付款次日起算。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按照約定難以確定付款時間的,利息自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之日起算。難以確定工程款結算時間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根據本律師處理類似工程欠款案件的經驗,施工企業提出利息賠償請求有以下好處,一是可以爭取法院判決利息賠償彌補資金占用損失;二是可以在訴訟或執行階段,以放棄利息為籌碼,丟卒保車,通過法院調解來爭取本金的及時返還。

六、要特別注意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問題。

根據本律師辦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經驗,還有一個需要建築企業特別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問題。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債權債務訴訟的時效是兩年,也就是說施工企業對於工程欠款原則上應當在應付款之日起兩年內要求法院訴訟解決。根據本律師的經驗,由於目前施工企業承接工程本身較難,因此,對於欠款往往處於維護合作關係、礙於情面等因素,不積極主張,導致起訴時才發現由於時效已過而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其實即使存在這些不便起訴解決的情形,但並不妨礙施工企業通過其他變通方式,在維護雙方良好關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本律師為建築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經驗出發,一般施工企業可以採取如下措施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1、向業主或債務人送交書面催款函並要求對方簽收,如果簽收有難度,可以委託律師發律師函並辦理公證送達;2、合同中約定電子郵箱或者傳真,以電郵或傳真方式送達催款文書;3、對於下落不明或者消失的債務人,可以在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催款函。當然這些送達措施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並符合法定形式,這樣就具有了法律認可的證據效力,可以延長訴訟時效,以便施工企業在方便時隨時起訴債務人,防止自己利益因為時效問題而導致損害。當然,對於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欠款,這就存在法律訴訟技巧問題,其實也可以提出訴訟或申請支付令、財產保全,法院也會受理,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則法院還有支持原告的可能,這就需要施工企業和律師共同研究具體的解決方式。

Download Vintage Nautical Labels Collection for free.jfif

七、實際施工人應當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護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則上,勞務分包方等實際施工人由於直接和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因此他們是不能越過承包人直接起訴沒有合同關係的業主或者總承包人的。但是由於實際施工人往往是勞務隊、包工頭等建築領域從業者,他們的欠款往往涉及到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因此,法律對此做了特殊規定。如果施工方拖欠勞務分包方實際施工人的款項,勞務分包方可以選擇兩種方式維權,一是起訴與自己有直接勞務分包關係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訴業主建設單位和施工方,業主應當在欠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勞務分包方承擔責任。因此,如果業主建設單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導致施工方拖欠勞務費的,勞務分包方是可以通過起訴業主和施工方,由業主直接向勞務分包方支付款項來保護自己權利的。再者,將資金雄厚的業主建設單位列為被告,也有利於事實的查明和向業主施加壓力促使業主協助施工方及時支付勞務費用。


八、房建工程施工人要及時行使工程留置權、優先受償權。
由於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本身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因此如果業主拖欠款項,施工企業一是行使工程留置權,即建設單位可以將在建或者完工的工程保留,並通過法院變賣等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權益;二是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特別是對於承建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項目,工程款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發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經催告,施工企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賣所得優先支付給施工企業。但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償權從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約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爛尾)起必須在6個月內行使,且不得對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因此,當發包方出現財務危機,訴訟難以避免時,施工企業應當在竣工後6個月內及早向發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則過了6個月以後,工程款優先於銀行抵押權的權利就不復存在,施工企業很有可能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

 

九、以債權轉讓形式變相取得工程欠款。

工程欠款是個老大難問題,其解決必然要耗費大量的精力,貿然採取訴訟方式也會破壞雙方的合作關係,因此要綜合採取訴訟及非訴訟等多種手段來促使欠款得到及時償付。根據本律師的建築法律經驗,對於欠款數額較大的三角債、連環欠款也可以嘗試採取債權轉讓方式來變相取得欠款。如果業主或總包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材料商、勞務隊的欠款,施工企業也可以採取債權轉讓的方式將自己享有的針對業主或總包單位的債權轉讓給自己的材料商、勞務隊等債務人,來抵消自己的債務,由債務人直接向業主追索欠款,這樣一來降低了施工企業的債務壓力,二來避免了直接訴訟方式維護了和債務人的良好關係。

總之,對於工程欠款這個老大難問題建築企業一定要樹立法律意識,在律師幫助下首先儘可能互諒互讓協商調解解決糾紛,如果協商不成,要及時採取訴訟仲裁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出現久拖不決,陷入訴訟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T H O X T_ Photo.png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工程欠款 拖欠工程款
    全站熱搜

    萱萱兒( ̄ε ̄)~♪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