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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住的是社區大樓,一層樓有兩戶
我住15樓,樓下是兩戶打通,原住戶將房子賣出
而新屋主將打通的兩戶重新裝潢
裝潢時間禮拜一到五,早上八點到晚上五點,作業時間沒有問題
重點來了,他們從施工開始到現在,已經有半年多,還在每天敲敲打打
以一般人的認知,敲敲打打用重型工具破壞,應該是該開始裝潢的時候才有
都已經過了半年多,我很納悶為何還在破壞階段?
新屋主裝潢並沒有張貼工期的公告,事後請管委會要求,才貼出公告
但裝潢期間早就超過公告所寫的範圍,而且屋主也沒有貼展延工期的告示
根本不曉得何年何月裝潢才會停止,管委會毫無拘束力
想請問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為何?是工務局嗎?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而如果你家社區管委會不處理的話也可以告知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五項、第六項規定。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並了解以上的條例後最後是罰則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有明文規定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