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各地政府一直都在想辦法補助房屋整建,從外牆拉皮到公寓大廈公有部分的整建,都在各地政府的補助範圍內,透過這樣的補助,可以讓大家比較捨不得花大錢整建的共有區域好好整治一番,除了可以對於民眾的居住環境更可以有明顯的提升外,也可以促進市容與城市環境,可以說是一個很好的作法。
高雄市政府從幾年前開始補助相關的公共與共有環境的整建,今年最新的辦法最近才出來,更進一步的針對建築物周邊的環境進行補助,詳情請看下面的補助辦法:
主 旨: 法規名稱: 法規內文:
高雄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 |
高雄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 |
第一條 為補助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修繕與維護,以提昇公寓大廈居住品 質,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分維護修繕,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 部分之公共環境衛生清潔之維持、消防器材之維護及通道、溝渠、無障礙設 施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第四條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公寓大廈認證標章(以下簡稱認證標章)之公 寓大廈,其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在認證標章有效 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以下簡稱補助費),並 以一次為限。但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而生之共用部分維護修 繕費用,不得申請補助。 第五條 前條補助費之申請文件、期間及補助金額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第六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補助者,得 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費: 一、申領資料不實。 二、以不正當方法申領。 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主管機關作成核發補助處分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前項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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